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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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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000519號楊耀崇之112年7月21日民事上訴理由㈤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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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長決110上519字第71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楊耀崇之112年7月21日民事上訴理由㈤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上字第519號楊耀斌等與洪燕窓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7月21日民事上訴理由㈤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詹雅婷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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