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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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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000019號林民昌(林香玉之繼承人、林福康之承受訴訟人)之閱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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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曠決109重上19字第71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民昌(林香玉之繼承人、林福康之承受訴訟人)之本院112年7月24日109年度重上字第19號閱卷通知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重上字第19號劉安新與林黃妹嬌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本院112年7月24日109年度重上字第19號閱卷通知函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福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鴻權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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