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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001664號楊盛智之取消庭期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峙112上訴1664字第086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楊盛智之取消庭期通知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楊盛智妨害秩序等案件,業經裁判而終結,原定12年10月5日上午9時10分準備程序取消,屆時請毋庸到庭。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劉雅玲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