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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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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簡字第000004號黎氏蓉之準備程序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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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宙決112簡4字第06918號
主旨:公示送達黎氏蓉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2年度簡字第4號陳宜柔與NGUYEN HUU SON(中文名:阮友山)等間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35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言詞辯論,受送達人黎氏蓉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廖家莉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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