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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001157號蔡士榤之審理程序傳票二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秋112上訴1157字第0689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蔡士榤之刑事審理傳票二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訴字第1157號上訴人即被告林仁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廖婉菁
- 發布日期:112-07-19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