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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號李孟哲李淑玲,章如琦,趙東寅,趙信發之本院判決正本(112年7月12日)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柒月拾捌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怡決112上易4字第068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李孟哲、李淑玲、章如琦、趙東寅、趙信發之本院判決正本(112年7月12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上易字第4號謝文能與趙禹生等間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判決正本(112年7月12日)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李孟哲、李淑玲、章如琦、趙東寅、趙信發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三軫
- 發布日期:112-07-19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