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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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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000026號彭惠蘭、彭欣怡、徐超群、許俊文、許木榮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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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宙決111上更一26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彭惠蘭、彭欣怡、徐超群、許俊文、許木榮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詹春枝等與陳美銀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5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彭惠蘭、彭欣怡、徐超群、許俊文、許木榮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廖家莉
 
  • 發布日期:112-07-14
  • 更新日期:112-07-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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