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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000026號謝順子、彭國貞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宙決111上更一26字第067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謝順子、彭國貞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準備程序筆錄影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詹春枝等與陳美銀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5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謝順子、彭國貞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廖家莉
- 發布日期:112-07-14
- 更新日期:112-07-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