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000026號謝順子、彭國貞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乙件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宙決111上更一26字第067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謝順子、彭國貞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準備程序筆錄影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詹春枝等與陳美銀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5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謝順子、彭國貞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廖家莉
  • 發布日期:112-07-14
  • 更新日期:112-07-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