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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000492號葉順隆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柒月拾壹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草決111上易492字第 06640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葉順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易字第492號詠展建設有限公司與葉順隆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葉順隆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伊婷
- 發布日期:112-07-12
- 更新日期:112-07-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