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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000337號林沂臻(即林溪池之繼承人),高延傑(即林淑詩之繼承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柒月拾壹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月決112上易337字第066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112年9月4日下午3時35分準備程序通知書1
件予被上訴人林沂臻(即林溪池之繼承人)及高延傑
(即林淑詩之繼承人)。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上易字第337號徐森慶等與徐淑娟等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
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
第33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
準備程序,受送達人林沂臻(即林溪池之繼承人)、
高延傑(即林淑詩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江丞晏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