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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000899號鄭智嘉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達112聲899字第066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鄭智嘉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聲字第899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檢察官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謝安青
股 別:達股
- 發布日期:112-07-12
- 更新日期:112-07-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