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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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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000899號鄭智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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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達112聲899字第066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鄭智嘉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聲字第899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檢察官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謝安青                                                      




股       別:達股

  • 發布日期:112-07-12
  • 更新日期:112-07-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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