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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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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抗字第9號黃錦棟(96)、黃燕雯(177)、黃戴珠鉛(215)、黄富汶(216)、黄富莉(217)、黃正昇(222)、黃莞如(223)、黃莞君(224)、羅惠玲(257)、張鶴松(311)、黃鴻彰(兼黃洪梅之承受訴訟人)(338)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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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家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民偃決112家抗9字第06446號
 
主旨:公示送達黃錦棟(96)、黃燕雯(177)、黃戴珠鉛(215)、黄富汶(216)、黄富莉(217)、黃正昇(222)、黃莞如(223)、黃莞君(224)、羅惠玲(257)、張鶴松(311)、黃鴻彰(兼黃洪梅之承受訴訟人)(338)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抗字第9號黃維源等與呂實(1)等間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旨揭之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更為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妍嬅
 
  • 發布日期:112-08-02
  • 更新日期:112-08-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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