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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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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000027號被告楊釆玉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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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泰112金上更一27字第064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楊釆玉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7號被告楊釆玉加重詐欺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8月23日上午09時1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李宜珊
泰股

  • 發布日期:112-07-05
  • 更新日期:112-07-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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