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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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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000026號彭惠蘭、彭欣怡、徐超群、許俊文、許木榮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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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宙決111上更一26字第064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彭惠蘭、視同上訴人彭欣怡、視同上訴人徐超群、視同上訴人許俊文、視同上訴人許木榮之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彭韓臺即詹春枝之承受訴訟人等與陳美銀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5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彭惠蘭、彭欣怡、徐超群、許俊文、許木榮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廖家莉
 

  • 發布日期:112-07-05
  • 更新日期:112-07-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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