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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000685號高連慶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儉112金上訴685字第0637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高連慶之刑事審理傳票2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85號、112年度上訴字第718號高連慶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前開傳票係傳喚被告高連慶於112年8月15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被告高連慶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 記 官 李淑芬
- 發布日期:112-07-04
- 更新日期:112-07-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