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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001728號李逸凡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儉111上訴1728字第063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李逸凡之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728號112年6月13日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上訴字第1728號洪春培等加重詐欺等案件
。
二、應送達被告李逸凡之前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李逸凡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 記 官 李淑芬
- 發布日期:112-07-03
- 更新日期:112-07-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