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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000074號吳心慈、吳琳生、吳滄生之本院112年6月26日112中分慧民上決112重上47字第6003號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上決112重上74字第06225號
主旨:公示送達吳心慈、吳琳生、吳滄生之本院112年6月26日112中分慧民上決112重上47字第6003號函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重上字第74號吳僑生等與林月娌等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112年6月26日112中分慧民上決112重上47字第6003號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惠彥
- 發布日期:112-06-29
- 更新日期:112-06-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