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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000519號張光惠、張玫玉、張玫慧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祥決111上易519字第059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張光惠(張黃綢之繼承人)、張玫玉(張黃綢之繼承人)、張玫慧(張黃綢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易字第519號陳美齡與地藏庵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張光惠(張黃綢之繼承人)、張玫玉(張黃綢之繼承人)、張玫慧(張黃綢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張光惠(張黃綢之繼承人)、張玫玉(張黃綢之繼承人)、張玫慧(張黃綢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恒宏
- 發布日期:112-06-26
- 更新日期:112-06-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