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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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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811號MAI VAN HUNG(中文譯名:梅文雄)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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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陸月廿壹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善112上訴811字第 05928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告訴人MAI VAN HUNG(中文譯名:梅文雄)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上訴字第811、812號DO QUANG KHIEM(中文譯名:杜光謙)等強盜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上訴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陳宜屏
 

  • 發布日期:112-06-21
  • 更新日期:112-06-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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