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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000418號林柏諺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儉112金上訴418字第058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林柏諺之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18、419、424號112年6月13日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18、419、424號被告林柏諺等加重詐欺等案件。
二、應送達被告林柏諺之前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林柏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 記 官 李淑芬
- 發布日期:112-06-20
- 更新日期:112-06-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