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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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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08號陳桂珍之準備程序通知書乙件及民事追加起訴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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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日決111上108字第058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陳桂珍之準備程序通知書乙件及民事追加起訴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108號陳清河等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追加起訴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6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追加被告陳桂珍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賢慧
  • 發布日期:112-06-19
  • 更新日期:112-06-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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