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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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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000003號李亞萍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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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家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民增決112家上3字第058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李亞萍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上字第3號陳志豪與李亞萍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亞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原判決廢棄。
  ㈡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卓佳儀
 
  • 發布日期:112-06-19
  • 更新日期:112-06-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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