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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000003號李亞萍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家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民增決112家上3字第058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李亞萍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上字第3號陳志豪與李亞萍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亞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原判決廢棄。
㈡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卓佳儀
- 發布日期:112-06-19
- 更新日期:112-06-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