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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000013號曹士堯之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猛112原上訴13字第058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曹士堯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
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曹士堯等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7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
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趙郁涵
- 發布日期:112-06-17
- 更新日期:112-06-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