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000013號曹士堯之傳票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猛112原上訴13字第058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曹士堯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
      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曹士堯等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7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
      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趙郁涵

 

  • 發布日期:112-06-17
  • 更新日期:112-06-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