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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000037號楊景清之審理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平111原上訴37字第0557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楊景清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7號楊景清妨害自由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9月7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審理,如未於當日審結,於112年9月14日上午11時整在同一法庭續行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林姿妤
- 發布日期:112-06-13
- 更新日期:112-06-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