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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88號吳來發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柏決112上易288字第55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吳來發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2年度上易字第288號吳大倫(即陳金言之承受訴訟人)等與林同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吳來發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湘玲
- 發布日期:112-06-13
- 更新日期:112-06-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