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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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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訴字第000004號陳利維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民事訴之變更狀繕本、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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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表決112金訴4字第055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利維之言詞辯論通知書2件及原告李偉富等112年5月23日民事訴之變更狀繕本、本院112年6月8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李偉富等與陳重佑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書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陳利維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11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陳利維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育萱
 
  • 發布日期:112-06-13
  • 更新日期:112-06-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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