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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49號劉秀縵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6/12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成112金上訴649字第 5460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劉秀縵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49號許子文加重詐欺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書 記 官 黃粟儀
- 發布日期:112-06-12
- 更新日期:112-06-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