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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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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再字第6號劉環德之詹前辛112年6月2日、112年6月6日狀紙繕本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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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目決112重再6字第0545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劉環德之抗告人詹前辛112年6月2日、112年6月6日狀紙繕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重再字第6號詹前辛與郭國輝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抗告人詹前辛於112年6月2日、112年6月6日所提狀紙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劉環德得於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洪郁淇
  • 發布日期:112-06-09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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