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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001495號葉子誠之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猛112交上訴1495字第054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葉子誠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495號葉子誠過失致死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7月25日上午09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趙郁涵
- 發布日期:112-06-08
- 更新日期:112-06-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