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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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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簡字第000004號黎氏蓉之準備程序通知書、本院民事庭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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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宙決112簡4字第05366號
 
主旨:公示送達黎氏蓉之準備程序通知書乙件及本院民事庭通知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4號陳宜柔與NGUYEN HUU SON(中文名:阮友山)等間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庭通知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5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黎氏蓉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廖家莉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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