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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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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000011號呂宜芳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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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雲決112上11字第053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呂宜芳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上字第11號陳澄鋒與林靜宜等間排除侵害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被上訴人呂宜芳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金珍華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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