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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再字第6號劉環德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目決112重再6字第05294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被告劉環德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重再字第6號詹前辛與郭國輝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再審被告劉環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郁淇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