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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000379號黃榮堃之開庭通知(刑事審理傳票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達112上易379字第0528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黃榮堃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
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易字第379號黃榮堃詐欺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7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
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謝安青
股 別:達股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