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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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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000379號黃榮堃之開庭通知(刑事審理傳票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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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達112上易379字第0528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黃榮堃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
   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易字第379號黃榮堃詐欺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7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
    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謝安青
                                                             
 
股       別:達股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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