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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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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000021號林文卿,林鴻志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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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曠決110重上更一21字第52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文卿、林鴻志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蘇見等與趙映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林文卿、林鴻志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鴻權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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