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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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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002020號何志桓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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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達111上訴2020字第051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何志桓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1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何志桓違反藥事法案
    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謝安青


                                                      
股       別:達股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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