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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000495號楊壽美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伍月卅壹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德決111上495字第051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楊壽美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字第495號王嘉裕等與甘宗昌等間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楊壽美(國外公示送達)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賴淵瀛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