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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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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訴字第000004號官韋岑,官韋欣,陳重佑之民事訴之變更狀繕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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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表決112金訴4字第05110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李偉富等112年5月23日民事訴之變更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李偉富等與陳重佑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書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陳重佑、官韋岑、官韋欣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育萱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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