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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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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000407號陳韋辰、林弘益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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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實112抗407字第 050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韋辰、林弘益之刑事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抗字第407號陳韋辰、林弘益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  記  官  陳志德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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