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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000492號葉順隆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伍月貳拾玖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草決111上易492字第 05003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葉順隆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易字第492號詠展建設有限公司與葉
順隆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
31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
辯論,受送達人被上訴人葉順隆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伊婷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