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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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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000071號林玲瓊,林博文,林黃秀杏,張林玲媛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書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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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青決110重上更一71字第    04960          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黃秀杏、張林玲媛、林博文、林玲瓊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110年9月27日民事辯論意旨狀、111年11月4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111年12月16日民事陳報狀、112年1月10日民事準備四狀、112年2月1日民事陳報狀、112年5月24日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及112年5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1號林拓明等與林奇偉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旨揭書狀繕本及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林黃秀杏、張林玲媛、林博文、林玲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郭蕙瑜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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