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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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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000519號張光惠、張玫玉、張玫慧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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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伍月拾伍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祥決111上易519字第 04493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張光惠(張黃綢之繼承人)、張玫玉(張黃綢之繼承人)、張玫慧(張黃綢之繼承人)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易字第519號陳美齡與地藏庵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張光惠(張黃綢之繼承人)、張玫玉(張黃綢之繼承人)、張玫慧(張黃綢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恒宏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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