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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000019號林民昌(林香玉之繼承人、林福康之承受訴訟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曠決109重上19字第43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民昌(林香玉之繼承人、林福康之承受訴訟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09年度重上字第19號劉安新與林香炎(109.5.6殁)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林民昌(林香玉之繼承人、林福康之承受訴訟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鴻權
- 發布日期:112-05-11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