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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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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000491號藍敏浤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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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乾112聲491字第43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藍敏浤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聲字第491號藍敏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二庭


書  記  官  施耀婷

  • 發布日期:112-05-11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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