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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3號張立武,張靖育之準備程序通知書乙件及112年3月3日民事上訴答辯狀繕本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日決112重上43字第042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張立武、視同上訴人張靖育之準備程序通知書乙件及112年3月3日民事上訴答辯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重上字第43號張森茂(被告鄭有福之承當訴訟人)等與三聚精舍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3月3日民事上訴答辯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36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視同上訴人張立武、視同上訴人張靖育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賢慧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