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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000318號陳秀銀之112年5月5日民事準備意旨㈣狀繕本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長決111上318字第4279號
主旨:公示送達陳秀銀之112年5月5日民事準備意旨㈣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318號陳朝等與蔡鄭勛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5月5日民事準備意旨㈣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詹雅婷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