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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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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訴字第000004號陳重佑、官韋岑、官韋欣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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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表決112金訴4字第04212號
 
主旨:公示送達陳重佑、官韋岑、官韋欣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112年5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李偉富等與陳重佑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11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陳重佑、官韋岑、官韋欣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育萱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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