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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000307號林育如,林美伶,林韋成之被上訴人何凱琳112年5月3日更正起訴聲明狀繕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伍月伍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月決111上307字第041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何凱琳112年5月3日更正起訴聲明狀繕本1件予應受送達人林育如、林韋成、林美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307號王安会等與何凱琳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何凱琳112年5月3日變更起訴聲明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之視同上訴人林育如、林韋成、林美伶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江丞晏
- 發布日期:112-05-05
- 更新日期:112-05-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