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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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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000129號吳心慈,吳琳生,吳滄生之補費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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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上決112抗129字第04100號
主旨:公示送達吳心慈、吳琳生、吳滄生之112年4月19日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抗字第129號吳僑生等與林月娌等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4月19日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心慈、吳琳生、吳滄生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惠彥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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