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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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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000318號陳秀銀之112年5月3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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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長決111上318字第4107號
主旨:公示送達陳秀銀之112年5月3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318號陳朝等與蔡鄭勛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5月3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詹雅婷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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